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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怎么确定

时间:2025.07.06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277人
律师解析:
1.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确定有争议,可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
对指定不服或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指定要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按最有利原则在有监护资格人中选。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确定方式与未成年人相似,有争议先组织指定,不服或直接找法院,也遵循相关原则。
3.临时监护人:
指定监护前,被监护人权益无人保护,由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

案情回顾:
小胡是未成年人,其父母因意外去世。对于谁来担任小胡的监护人,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产生了争议。小胡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指定小胡的祖父母为监护人,但外祖父母不服该指定,认为自己更适合照顾小胡,遂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指定监护人。在争议期间,小胡的生活处于无人妥善照料的状态。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可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所以外祖父母向法院申请重新指定监护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指定监护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应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此时应安排相关部门担任小胡的临时监护人以保障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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