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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方在有限公司的股份

时间:2025.07.06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950人
律师解析:
1.双方协商一致转让股份时,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配偶可成为股东;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愿以同等价购买,对转让所得财产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也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成为股东。
2.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评估股权价值,取得股权方补偿另一方。
处理遵循保护配偶权益和维护公司人合性原则,依据《公司法》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对于小朱在某有限公司的股份产生争议。小朱与小丽就出资额转让无法达成一致,部分股东同意转让给小丽,部分股东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中,有的愿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额,有的既不同意转让也不愿购买。双方僵持不下,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本案中双方未达成一致,需进一步按规则处理。
2、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需确定同意与不同意的股东人数及意愿来判定。
3、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可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由取得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处理时要遵循保护股东配偶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司人合性原则,依据《公司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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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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