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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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同罪的法律惩处措施1、在缓刑期间再次犯案的,则需取消缓刑,转而执行原先的判决刑罚。且需要将新罪行与其合并,实施数罪并罚的制度。2、在此种情形下,针对后一起犯罪行为,将会进行相应的审判工作,并将审判的结果与首次犯罪所判处的一年有期徒刑进行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期间若犯新罪或发现有未判决罪行,将面临缓刑撤销,对新罪进行审判,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第七十七条)。若违反缓刑考验期内的规定(如违法、禁止令),情节严重,亦可撤销缓刑,按原判刑罚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不构成,因为累犯是上一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再犯一种罪行的,假释只是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人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刑罚还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应该立即取消假释,数罪并罚。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期间若犯新罪或发现有未判决罪行,将面临缓刑撤销,对新罪进行审判,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第七十七条)。若违反缓刑考验期内的规定(如违法、禁止令),情节严重,亦可撤销缓刑,按原判刑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