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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5.07.06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075人
律师解析: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有严格限制,羁押场所和专门办案场所,如看守所、拘留所等,不能作为指定居所。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该居所需有正常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和保障安全。
3.指定居所应符合卫生、通风等条件,不能影响被监视居住人的健康。
不符合规定属程序违法,会影响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公安机关认为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对小朱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所是一个留置室,且该留置室卫生条件差、通风不良,不利于小朱的身体健康。小朱认为该指定居所不符合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留置室属于禁止范围,本案中公安机关指定留置室作为监视居住地点,违反了此规定。
2、指定的居所应具备正常生活、休息条件,符合卫生、通风等要求,不能对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本案中指定的留置室卫生条件差、通风不良,不符合相关条件,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程序违法,可能影响该强制措施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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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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