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夫妻一方不承认负债时,先确定
债务性质。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或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所负债务。
2.
债权人若主张是
共同债务,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如
购房、子女教育等,此时即便另一方不承认,也需共同承担。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所需的债务,一般属
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
若认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
4.双方协商无果,可
诉讼解决,由法院根据
证据和法律判定债务性质与承担方。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小朱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向小胡借款50万,小胡多次催要还款,小朱却
无力偿还。小胡便要求小丽共同偿还此债务,小丽称对此债务毫不知情,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小胡坚称该借款用于小朱和小丽家庭购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协商无果,争议焦点在于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规定,判断
夫妻债务性质需明确其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若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本案中,小丽未对该债务进行追认。
2、债权人小胡主张该债务为共同债务,需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若小胡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家庭购房,即便小丽不承认,小丽也应与小朱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若小胡无法证明,且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小丽无需承担。法院将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债务性质与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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