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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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分担条款,仅在夫妻内部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原则上被视为夫妻共同责任。即便离婚协议中有债务分担方案,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然而,如果债权人在签署债务分担条款时已知悉该约定,且该约定并未损害其权益,那么该条款可能对其具有一定的限制。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分配的条款,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非绝对排除债权人向双方追讨债务的权利。在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即使协议指定由一方偿还,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双方追讨。不过,履行方可以根据协议,向未履行方进行合理追偿,从而明确内部的责任。

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归属的条款对不知情的第三方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这个协议仅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外部的债权人。要是债务是共同承担的,那么即使协议指定了一方负责,债权人还是可以向双方追讨,不受协议的限制。

债务转让协议必须要三方一致确认是合理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夫妻间的债务分配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但不直接涉及第三方,法律仅对夫妇有效。即使有离婚协议详细划分资产,债权人仍有权向任何一方追偿夫妇共同债务,离婚协议对外部债权人无约束力,仅限于内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