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法律规定,行政诉讼请求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变更的,这种变更通常需要在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副本之前完成。 然而,如果原告在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被告后,再提出新的诉讼请求,那么法院通常不会批准这种变更。当然,如果原告能够提出合法且充分的理由来支持其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也可能会考虑接受这种变更。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在提出诉讼请求时需要谨慎考虑,尽量避免在诉讼过程中频繁变更诉讼请求。

法院对变更诉讼请求有三点明确规定:1) 原告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放弃或改变原有诉求;2) 若原告深化诉求,被告或相关第三方也提出诉求时,应并案处理;3) 当事人增减或变更诉求必须在举证期限结束前完成,否则不予接受。

是否会延迟要结合案件的情况来确定,一般变更诉讼请求就会涉及到对方答辩和重新举证,如果不重新举证或者是有足够的举证期限也是不会延期开庭的,法院会结合案件的情况来定。

民事诉讼一审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是可以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可以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来提出变更情况,涉及到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诉讼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法院诉讼标的在开庭审理之前可以变更,民事之间在发生纠纷之后,若是想要向法院起诉,此时是需要在民事诉状之中表明诉讼标的,法院若是决定受理案件,也会根据该标的来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诉讼费。并且只要法院还没有决定开庭审理的日期,那么原告就可以变更该诉讼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