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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需不需要承担债务

时间:2025.07.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76人
律师解析:
1.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出质人用股权质押
不过债务承担还得看基础债权债务关系。
2.即便出质人把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其债务人身份和偿债义务不变。
3.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优先受偿质押股权,但这不能免除出质人的债务。
4.若质押股权价值不够偿债,出质人要清偿剩余债务。

案情回顾:
小许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小何借款,并以自己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双方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借款到期后,小许未能按时偿还债务。小何要求行使质权,以质押股权优先受偿,小许却认为股权质押后自己就无需再承担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债务承担主体依据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确定。在本案中,小许是基于借款合同产生债务的一方,即便将股权质押给小何,其债务人身份和偿债义务并不因质押行为而改变。
2、若小许不履行到期债务,小何有权就该出质股权优先受偿,但这并不免除小许的债务。当质权实现后,若质押股权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小许仍要对剩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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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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