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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行为方式都是包括哪些

时间:2025.07.05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334人
律师解析:
受贿罪有三种行为方式:
索贿,指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便利主动向他人要财物,不管是否为他人谋利,只要有此行为就构成犯罪
收受贿赂,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财物,同时为他人谋利。
谋利涵盖承诺、实施、实现阶段,有其一即可认定。
斡旋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借助自身职权或地位便利,让其他工作人员办事,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财或收财。

案情回顾:
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小胡有求于小朱,想让小朱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办事。小朱主动向小胡索取财物,小胡为了达成目的给了小朱财物。另外,小丽也找到小朱,希望小朱帮忙,小朱收受了小丽的财物并承诺为其办事。同时,小许找到小朱,想谋取不正当利益,小朱利用自己职权和地位便利,通过小何(另一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小许办事,还收受了小许的财物。

案情分析:

1、小朱主动向小胡索取财物的行为属于索贿,根据法律规定,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实施了索贿行为,就构成受贿罪。
2、小朱收受小丽财物并承诺为其办事,此行为满足收受贿赂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承诺阶段),因此小朱收受小丽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3、小朱利用职权和地位便利,通过小何职务行为为小许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这属于斡旋受贿,同样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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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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