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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范围是怎样的

时间:2025.07.03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950人
律师解析:
离婚诉讼管辖一般按“原告就被告”处理。
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若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特殊情况:
1.对不在中国、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者提离婚,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2.双方都被监禁或强制教育,被告超一年的,由被监禁或措施地法院管;
不足一年,由原住所地法院管。
3.双方离开住所地超一年,一方起诉,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
无经常居住地,由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离开住所地已超一年。小朱欲起诉与小丽离婚,但小丽经常居无定所,没有稳定的经常居住地。小朱不知该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诉讼管辖主要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本案中,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应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所以小朱应向其起诉时小丽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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