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网络赌博涉案超12万,可能涉及两个
罪名。
一是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普通参赌者涉案达此金额可能触犯,可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并
处罚金。
二是开设赌场罪。
网络赌博平台设立者、运营者等涉案12万可能适用,情节一般处五年以下
徒刑、拘役或管制并
罚金;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并罚金。
量刑会结合
自首、
立功等实际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为谋取利益,设立网络赌博平台,吸引小胡、小丽等多人参与赌博,
涉案金额超过12万。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而应按一般参赌的赌博罪处理。小胡等人则觉得自己只是参与赌博,不应承担过多责任。
案情分析:1、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小朱设立网络赌博平台,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涉案金额超12万,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其认为按赌博罪处理的观点不成立。
2、小胡、小丽等人参与赌博,一般参赌且涉案金额达此标准会考虑赌博罪。不过他们应根据自身参与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并非如他们所想不担责。具体量刑会结合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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