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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涉案金额超过12万如何判刑

时间:2025.07.0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367人
律师解析:
网络赌博涉案超12万,可能涉及两个罪名
一是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普通参赌者涉案达此金额可能触犯,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二是开设赌场罪。
网络赌博平台设立者、运营者等涉案12万可能适用,情节一般处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罚金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并罚金。
量刑会结合自首立功等实际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为谋取利益,设立网络赌博平台,吸引小胡、小丽等多人参与赌博,涉案金额超过12万。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了一个平台,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而应按一般参赌的赌博罪处理。小胡等人则觉得自己只是参与赌博,不应承担过多责任。

案情分析:

1、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构成赌博罪;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小朱设立网络赌博平台,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涉案金额超12万,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其认为按赌博罪处理的观点不成立。
2、小胡、小丽等人参与赌博,一般参赌且涉案金额达此标准会考虑赌博罪。不过他们应根据自身参与情况承担相应责任,并非如他们所想不担责。具体量刑会结合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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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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