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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毒品的数量

时间:2025.07.01 标签: 刑事辩护 毒品辩护 阅读:1367人
律师解析:
1.认定毒品数量按《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执行,以查证属实的涉毒行为涉及的毒品数量计算,不考虑纯度。
2.查获有包装毒品,先称总重再减包装得净重量;
多种毒品按比例折算后累加。
3.可能大量掺假或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需作含量鉴定,含量极低量刑时可酌情考量。
4.共同犯罪中,共犯对共同故意的涉毒数量负责;
多次涉毒未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量。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共同实施毒品犯罪。他们走私了有包装的多种毒品,被警方查获。在计算毒品数量时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应按总重量算,小李主张扣除包装算净重量,且对于不同种类毒品的计算方式也有分歧。此外,部分查获的新类型毒品可能大量掺假,对于是否要作含量鉴定以及如何量刑,三人也各执一词。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等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对于有包装的毒品,应先称总重量再减去包装物重量得出净重量,所以小李的主张正确。
2、若查获多种毒品,需将不同种类毒品按一定比例折算后累加计算。
3、对于可能大量掺假或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应作含量鉴定,含量极低的,量刑时可酌情考虑。
4、在共同犯罪中,小朱、小李和小胡作为共犯,应对共同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负责。若他们多次实施毒品犯罪未经处理,要累计计算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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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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