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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如何认定

时间:2025.07.0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69人
律师解析:
1.主体:
一般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
故意为之,即明知行为会非法获取数据,还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3.客体:
侵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制度。
4.客观:
违反规定,用技术手段侵入非国家事务等特定领域的计算机系统,或用其他手段获取数据且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结合获取数据量、损失等判断。
符合这些条件,可能构成此罪。

案情回顾:

小朱为谋取私利,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仍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侵入某普通企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他获取了该系统中大量存储的数据,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企业发现后报警,小朱被警方抓获。小朱认为自己只是好奇尝试,不构成犯罪,而企业则坚持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分析:

1、主体上,小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朱明知行为后果仍实施,表现为故意。
3、客体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制度。
4、客观方面,小朱违反国家规定,采用技术手段侵入普通企业计算机系统并获取数据,且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综合来看,小朱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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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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