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
构成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是达到
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
必须是故意为之,过失不算。
3.客观方面:
违反规定私自携带能正常生长的罂粟等幼苗,且数量较多,“数量较大”按司法解释定。
4.客体:
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会担
刑责。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次出行时,被安检人员发现其行李中藏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幼苗。小朱称自己并不知道携带这些幼苗是
违法的,只是觉得好玩才带上。安检人员经过清点,发现幼苗数量达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小朱是否构成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朱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虽然小朱称自己不知违法,但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
主观故意不要求
行为人明确知晓行为违法,只要故意携带即可认定主观故意,所以小朱满足主观条件。
3、客观上,小朱实施了非法携带未经灭活的罂粟幼苗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私自携带。
4、客体上,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综上,小朱构成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