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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构成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

时间:2025.07.0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049人
律师解析:
1.主体:
构成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的是达到责任年龄、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
必须是故意为之,过失不算。
3.客观方面:
违反规定私自携带能正常生长的罂粟等幼苗,且数量较多,“数量较大”按司法解释定。
4.客体:
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会担刑责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一次出行时,被安检人员发现其行李中藏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幼苗。小朱称自己并不知道携带这些幼苗是违法的,只是觉得好玩才带上。安检人员经过清点,发现幼苗数量达到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小朱是否构成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体上看,小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该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虽然小朱称自己不知违法,但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主观故意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知晓行为违法,只要故意携带即可认定主观故意,所以小朱满足主观条件。
3、客观上,小朱实施了非法携带未经灭活的罂粟幼苗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私自携带。
4、客体上,小朱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综上,小朱构成非法携带毒品原植物幼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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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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