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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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法体系之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这一行为被明确定义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任何触犯该罪行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惩罚,同时还需接受罚金的经济处罚。然而,若涉案人员存在屡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或对多名人员实施容留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状况,那么其所受到的法律制裁则将更为严厉,刑期也可能相应地延长。

容留他人吸毒罪,系对那些为其他人士提供吸食及注射毒品场所的不法分子的严正指责与打击。该种犯罪行为的典型情境往往发生于私领域住宅、星级酒店客房乃至各类娱乐场所等地方。要对该罪名进行精准的界定,其核心要素在于行为人是否有意提供吸毒场地,并且对于他人在其所提供的场所内实施吸毒行为是否具有明确的认知。

容留他人吸毒罪系针对行为主体故意为任何身份的人,通过提供特定的场地供其进行吸食和注射毒品活动而设定的犯罪名目。在对这类案件进行司法裁决时,通常应这样来考虑问题:首先,行为人是否确实实施了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其次,行为人是否明确知晓他人将在这个场所内进行吸毒活动;再次,这个场所是否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掌控或者管理之下;最后,是否存在多次或者多个人同时在同一场所进行吸毒的现象。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相关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之罪行被明确界定。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此类行为将予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罚金。然而,若情节严重者,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相应罚金的严厉惩罚。本罪行的设立,其主要目的在于有效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广大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益。

在这个侵权行为中,主要的责任承担人是具备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就是通常说的“一般主体”。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者明知他人要吸毒,仍然提供场地,属于故意行为。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者提供了吸毒的场地,无论是自己的、经营的还是租赁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秩序和公众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