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妻子方面:
若
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像因家庭日常开销所负债务,或虽超日常开销但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等且有相关证明的,妻子要还;
若为丈夫
个人债务,妻子不用还。
2.儿女方面:
未
继承父亲遗产,无需偿债;
继承遗产,则在继承遗产价值内偿债,超出部分无清偿义务,自愿偿还的除外。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丽是夫妻,育有儿子小胡。小许在外欠下债务,
债权人要求小丽和小胡共同偿还。小丽认为这是小许个人债务,自己不应偿还;小胡则称自己并未继承父亲遗产,也不应偿还。债权人坚称此债务用于小许家庭生活,小丽和小胡都有偿还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小丽是否有偿还义务需看债务性质。若该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或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有偿还义务;若为小许个人债务,小丽无需偿还。
2、对于小胡,若他未继承父亲遗产,则无偿还义务;若继承了遗产,需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超过部分无清偿义务,除非小胡自愿偿还。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