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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中股东不同意应怎样解决

时间:2026.05.06 标签: 公司经营 兼并收购 阅读:1128人
律师解析:
公司合并遇股东不同意,解决办法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对股东会合并决议投反对票,可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若六十日内未达成收购协议,九十日内可向法院起诉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若对股东大会合并决议有异议,可要求公司收购股份,公司收购后要及时办股份注销等手续。

案情回顾:

小何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会作出了合并决议。小何不同意该决议,认为合并可能损害自身利益,于是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然而,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小何与公司未能就股权收购价格达成一致协议。小胡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样对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案情分析:

1、对于小何这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据法律规定,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小何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起诉维权。
2、对于小胡这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决议持异议,可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在收购后应及时办理股份注销等手续。小胡有权要求公司收购股份,公司也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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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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