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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25.06.2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162人
律师解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条件: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关系密切者,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者。
主观:
故意为之,明知道行为会损害公正性,还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公正性。
客观:
借助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不正当利益,索财或收钱,数额大或情节重。

案情回顾:

小何是某国家工作人员小胡的近亲属。小丽为了在一个项目招标中获得不正当利益,找到小何,希望小何利用与小胡的关系帮忙。小何明知小丽的要求不正当,仍答应帮忙,并收受了小丽数额较大的财物。之后,小何通过小胡职务上的行为,为小丽在招标中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此事被相关部门发现,引发了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争议。

案情分析:

1、从主体看,小何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小胡的近亲属,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条件。
2、主观方面,小何明知为小丽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仍积极为之,表现出故意。
3、客体上,小何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
4、客观方面,小何通过小胡职务上的行为,为小丽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数额较大财物,符合该罪的客观表现。因此,小何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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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足下列要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主体要件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员; 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 更多>>
  • 满足下列要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主体要件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员; 2、主观要件即故意的心理态度; 3、客体要件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 更多>>
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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