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打官司的过程中,短信是可以作为
证据使用的,因为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
不过,依据相关规定,电子数据要成为有效证据,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真实性:
要能够证明短信内容没有被篡改,保持原始状态。
2.关联性:
短信内容需要与案件事实存在紧密的联系,能够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
3.合法性:
获取短信的手段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途径获取。
举个例子,在
合同纠纷案件里,双方关于交易内容的短信往来,就可以用来证明合同的履行情况。
但如果短信内容模糊不清,关键信息有所缺失,那么它的证明力可能会受到限制。
为了增强短信的证明力,最好能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比如短信对应的通话记录、业务往来的背景资料等。
同时,一定要妥善保存短信的原始载体,方便在需要时进行查验。
总之,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短信就能够成为有力的证据,帮助推动案件的审理。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签订合同后
产生纠纷。小朱称小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小李则坚称自己已完成。小朱拿出与小李的短信往来,短信中有关于交易内容的沟通,他认为可证明小李未履行。但小李质疑短信真实性,认为可能被篡改,且表示部分短信内容模糊,不能证明其未
履行合同。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短信属于电子数据范畴,可作为证据,但需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小朱需证明短信未被篡改以确保真实性,且短信内容要与合同履行情况有紧密关联,同时获取手段要合法。
2、因短信内容模糊,关键信息可能缺失,证明力受限。小朱为增强证明力,最好提供短信对应的通话记录、业务往来背景资料等其他证据佐证,且要妥善保存短信原始载体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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