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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后可以再中止吗

时间:2025.06.26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954人
律师解析:
1.诉讼时效中止的定义: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要是出现法定事由,导致权利人没办法行使请求权,这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就会暂时停止。
2.诉讼时效能否再次中止:
法律没有明确禁止诉讼时效中止后再次中止。
但在实际情况中,要再次中止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事由再次出现。
3.法定事由举例: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像自然灾害、战争等情况,让权利人无法正常行使权利;
还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等。
4.再次中止的条件和意义:
如果后续又出现了上述法定情形,使得权利人在剩下的时效期间内还是没办法行使请求权,从理论和实际操作来讲,是可以再次引发诉讼时效中止的。
不过,每一次的中止都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相应的时间节点要求。
这样做是为了保证诉讼时效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让法律在保障权利人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整个司法体系的秩序。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还款期限届满后,小李一直未主张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时,小李遭遇地震被困,属不可抗力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待障碍消除后,小李还未来得及主张权利,又因突发疾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暂无法定代理人,导致其在剩余时效期间仍无法行使请求权,小李能否再次使诉讼时效中止成争议点。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中止是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计算暂时停止。本案中小李第一次因地震这一不可抗力符合中止条件。
2、关于诉讼时效中止后是否可再中止,虽法律无明确禁止性规定,但需有符合中止的法定事由再次出现。小李后续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暂无法定代理人,若严格符合条件及时间节点要求,理论和实践上可再次引发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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