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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有哪些前提

时间:2025.06.26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70人
律师解析:
合同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1.债权合法有效且到期:
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已经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如果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者还未到履行期,债权人就无法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对其相对人享有权利,但却没有积极去行使。
比如,债务人本应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向相对人主张权利,却一直未采取行动。
3.影响债权实现: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了影响,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若即使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债权人的债权也能正常实现,就不会产生代位权。
4.非专属权利:
债务人所拥有的权利,不能是专属于其自身的权利。
像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这类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李5万元,约定还款日期已到,小李却未还钱。小胡欠小李6万元也已到期,小李本应通过诉讼向小胡追讨欠款,却一直未采取行动。小朱认为小李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到自己债权实现,欲代位行使小李对小胡的债权,但小胡以该债权可能涉及小李基于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

1、债权人小朱对债务人小李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满足代位权行使的基础条件。
2、债务人小李应当且能够向小胡主张权利却未采取行动,构成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
3、若因小李的怠于行使导致小朱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二者存在因果关系,符合代位权行使要求。
4、若小胡所说的赡养关系给付请求权属实,该权利专属于小李自身,小朱不得代位行使;若不属实,小朱可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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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具体有以下几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都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 更多>>
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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