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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主体怎么认定的

时间:2025.06.26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318人
律师解析: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是特定范围内的人员。
具体包含以下几类:
1.公司人员:
这里的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普通职工等。
他们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因职务之便而涉及职务侵占行为。
2.企业人员:
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多样,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私营企业等,这些企业里的工作人员都在职务侵占罪主体范围内。
3.其他单位人员:
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长期存在的组织中的人员,也包括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而依法设立的临时性组织,如筹备委员会、清算组织等里面的人员。
不过,有两类人员例外。
一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他们若涉嫌犯罪,不按职务侵占罪处理,而是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负责公司物资采购与保管工作。他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将公司采购回来的物资偷偷占为己有,价值数万元。公司发现后,认为小朱构成职务侵占罪,而小朱辩称自己不构成犯罪。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公司遂将此事诉诸法律。

案情分析:

1、职务侵占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小朱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
2、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才按贪污罪定罪。本案中小朱所在并非国有单位,故应按职务侵占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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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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