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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包括什么内容

时间:2025.06.26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38人
律师解析:
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
这意味着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造成侵犯,同时也会损害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但依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情况出现。
具体有以下两种表现:
1.直接故意挪用:
行为人明确知晓自身行为会侵犯公款权益以及职务廉洁性,并且积极主动地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比如,某官员为了个人投资项目,故意挪用公款用于炒股。
2.间接故意挪用:
行为人虽没有主动去追求挪用公款这一结果,然而对这种结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例如,财务人员发现账目异常但未及时制止,导致公款被挪用。
另外,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出现以下情形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一是挪用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
二是挪用数额巨大且不退还;
三是挪用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
这也说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中涵盖了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单位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单位公款。他明知挪用公款会侵犯公款权益及职务廉洁性,却在工作中产生了挪用公款的想法。一开始,小朱为偿还个人债务,直接故意挪用了部分公款。后来,他又在有能力归还公款的情况下,对公款的归还持放任态度,间接故意使公款长时间处于被挪用状态。单位发现后报案,小朱还携带部分挪用的公款潜逃。

案情分析:

1、小朱明知挪用行为的后果仍积极实施,体现了挪用的直接故意;对公款归还放任不管,符合挪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的故意特征。
2、小朱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根据相关规定,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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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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