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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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没有那么容易。要是负债是因为双方都同意或者是为了共同生活、经营,那就很可能会被认为是共同债务。不过,如果一方的负债超过了家庭的日常需要,而且债权人没办法证明这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目的的,那这笔债务可能就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婚姻期间的债务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得视情况而定。如果这笔债务是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活动的,那通常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如果债务是因为一方的个人非法行为导致的,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还单方面借钱给这一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债务承担问题可采取如下措施:若为夫妻共有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法律上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或财产已归属各自主张,则双方需协商达成共识;如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反之,若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则应由该方独自承担偿还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为妻子出具的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是在自由、公正、平等且自主权不受侵犯的环境中缔结的合约,且其内容未触犯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此类合约皆被视为合法且具备有效性。即便是夫妻之间缔结的合约,也同样具备效力并且必须严格履行。对于夫妻在婚姻持续期间及婚前所获得的财产进行的预先约定,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约束力。

在夫妻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任何一方购买房产的购房合同都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并加以查封的。然而,如果双方曾于婚姻存续期间签署过明确的夫妻个人财产约定协议,那么规定归属某一方所有的个人财产便不受法院管辖范围的限制,因此法院是无法进行查封的。但是,如果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经过财产公证程序,则将会被视作为夫妻婚后共同拥有的财产,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就具备了对该部分资产进行查封的可能性和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