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为掩盖几类
犯罪(如毒品、
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
走私、
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和性质,实施特定行为会被
立案追诉,无金额要求。
2.具体行为有协助财产转换、转账或支付结算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用其他方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性质。
3.实施上述行为,不论金额,都可能被
立案,因为洗钱罪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和
司法机关正常活动。
案情回顾:小许从事金融诈骗活动获得了一笔非法收入。为了掩饰这笔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小许找到朋友小胡,让小胡提供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该笔款项。小胡明知这笔钱来源不合法,但碍于情面还是答应了。之后,小许又通过转账方式将部分资金转移,意图逃避监管。此事被相关部门察觉,小许和小胡因此被调查。
案情分析:1、小许为掩饰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了让他人提供资金账户以及通过转账转移资金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行为特征。根据规定,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不论涉及金额多少,都应予以立案追诉。
2、小胡在明知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为小许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小许掩饰犯罪所得,其行为也构成洗钱罪。洗钱罪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小许和小胡的行为严重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影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的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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