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数罪并罚遇新罪,用“先减后并”计算。
判刑者在判决宣告后、
刑罚执行完前又
犯罪,要对新罪判决,把前罪未执行刑罚与后罪刑罚,按数罪并罚原则定执行刑罚。
2.比如有人因罪判10年,执行4年后又犯罪被判5年。
先算前罪剩余刑罚,10年减4年剩6年,再将6年与新罪5年按原则定最终刑期,在6到11年。
3.这种方式或使实际执行刑期超法定最高限,体现对再犯新罪的严惩。
案情回顾:小许因A罪被判处10年
有期徒刑,在执行4年后又犯B罪。经审判,B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小许认为应将前罪已执行的4年也算入最终执行刑期,而
司法机关认为应先计算A罪未执行完的刑罚,再与B罪刑罚数罪并罚,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一般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案中,A罪未执行完的刑罚为10年减去已执行的4年,即6年。
2、应将A罪剩余的6年与B罪判处的5年,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最终执行刑期,最终执行刑期会大于6年小于11年。这种“先减后并”的计算方式体现了对犯罪分子再犯新罪的严惩,小许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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