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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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的人认为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也有人认为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财物利益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判断既遂行为的标准。但支持比较多的标准是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行为只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并未对人质的人身实际控制,不构成既遂。

绑架罪的既遂判定不仅看绑架行为本身,更关键的是犯罪目的是否达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使绑架行为完成,若未实现勒索等目的,可能不算既遂。反之,即使未得财,只要有勒索意图和完整绑架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既遂。既遂与未遂的刑罚不同,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既遂与否,并据此量刑。

在许多情况下,绑架罪可构成犯罪中止。绑架行为一经实施即视为犯罪既遂,但勒索财物等属加重情节。犯罪分子可在绑架前放弃犯罪或阻止后果。犯罪中止指犯罪者自愿停止犯罪或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

犯罪既遂是完成犯罪行为并达到目的,产生犯罪结果;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愿停止或防止结果发生。根据我国刑法,犯罪中止应在既遂前。绑架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已完成,无法再中止。

在许多情况下,绑架罪可构成犯罪中止。绑架行为一经实施即视为犯罪既遂,但勒索财物等属加重情节。犯罪分子可在绑架前放弃犯罪或阻止后果。犯罪中止指犯罪者自愿停止犯罪或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