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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行为法律责任如何明确

时间:2025.06.24 标签: 征地拆迁 拆迁安置 阅读:820人
律师解析:
1.明确责任主体
高空坠物致使他人受损,侵权人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要是难以找出具体侵权人,除能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
比如居民楼高空坠物伤人,查不清是谁扔的东西,住在该楼的可能加害的业主等就要补偿。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
指建筑物里物品有导致高空坠物可能的所有使用人,涵盖业主、租客等。
像小区住户,不管是自己买房居住的业主,还是租房的租客,只要其物品存在高空坠物风险,都在此范围内。
3.补偿后追偿:
承担补偿责任后,若发现侵权人,就有权向其追偿。
比如某住户先补偿了高空坠物受害者,之后找到真正侵权人,便可向其追讨已补偿的费用。
4.物业服务企业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防高空坠物,没采取的,要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比如要定期检查外墙、维护防护设施等。
5.举证责任
被侵权人得证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案情回顾:

小丽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高空坠落的花盆砸伤。由于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一户扔下的花盆,小丽将该楼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小郑、小李、小胡等人起诉至法院。小郑等人认为自己并非侵权人,不应承担责任。同时,该楼的物业服务企业也被小丽列为被告,她认为物业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高空坠物伤人,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自证非侵权者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如小郑、小李、小胡等需承担补偿责任。他们需自行举证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
2、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坠物,本案中若其未采取相关措施,应承担侵权责任。若后续找到实际侵权人,此前承担补偿责任的人可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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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王兴华律师 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中国河南省,2015年,创立了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法定代表人。 王兴华律师在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发展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创新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创立了“云合专业律所模式”,即双重专业化发展、公司化管理。在运作的过程中进行双重化分工,一是业务定位上的分工,律师事务所只做房产这一个专业;二是岗位分工,律所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品牌与推广化、法律产品开发、案件接收考察、业务办理、质检、客户服务等专业岗位,每个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在办理案件的这些律师里面,根据经验和能力分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辅办律师,重大的案件决策需要丰富的经验和判断力,所以岗位的划分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分工。承办团队以模拟法庭、研讨、方案、竞争、质检、案件跟踪等办案方式为依托,通过精细的分工办案模式不仅办理了大量的个人、集团诉讼房屋案件和拆迁案件,为众多房产法律行业的律政新人提供了广阔的学习、成长平台。在双重分工模式下,每个人可以在各自的工作领域中安心并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在公司化管理制度下,律所对每一个项目都认真负责全程担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服务的水平是稳定的,可期待的服务价值是稳定的,既能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王兴华主任深刻钻研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流程,对全国的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拆迁状况有着深刻独到的理解,善于诉讼和法庭辩论,有着丰富的上庭经验,尤其专精于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书的撰写,符合法官的思维模式,他撰写代理意见常常被法官直接引用作为判词。在北京征地拆迁这一法律领域中成功办理了“张某某大牛坊拆迁后分家析产一案”“欧洲某公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丁士某顺义商品房质量纠纷一案”“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辛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等具有代表性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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