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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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纠纷的被告是房屋征收部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对征地拆迁纠纷怎样确定被告人的这个问题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同时也要承担相关的法律后果。

土地征收时拆迁纠纷的被告是征地主管部门,即使拆迁工作是委托给私人企业进行的,但征地主管部门也要对企业的拆迁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起诉处理拆迁纠纷的,必须先确定被告方,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无法立案。

土地征收时房屋拆迁纠纷被告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政府部门会专门设立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过程中出现了任何问题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征收拆迁诉讼主体的确定是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在我国的房屋拆迁问题的处理中,拆迁房屋时,拆迁的主体要签订补偿协议,而拆迁安置问题产生的纠纷是比较多的,诉讼是解决纠纷的途径之一,而起诉有主体才能提起的。

一是针对政府的抢占种植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原状,二是针对政府违法强拆的行为向纪检委反映情况,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其施加压力,促进双方就补偿安置的谈判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