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不是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
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而该补助金是职工工亡后,
近亲属从
工伤保险基金领的
赔偿款,基于职工死亡事实产生,并非夫妻共同创造。
2.它是对工亡职工近亲属的物质补偿与精神抚慰,有人身属性。
分配应参照
法定继承,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
继承人共同获得,不像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割再
继承。
案情回顾:小何在工作中不幸
因工死亡,其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小何的妻子小丽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小何的父母认为该补助金应作为家庭
共有财产,由他们和小丽共同分割;而小丽则认为这是她和小何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进行分割,剩余部分再继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基于职工死亡这一事实获得的赔偿,并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所以它不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工亡职工近亲属的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具有特定人身属性,其分配应参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共同取得,而非像夫妻共同财产那样先分割再继承。所以本案中该补助金应由小丽和小何的父母共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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