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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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者如果确实不知道自己携带的是毒品,按照法律原则,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证明他完全不知道,并且没有犯罪意图。不过,司法机关认定“明知”的情况很复杂,会考虑运输方式、藏匿技巧和认知能力等因素。如果不能确凿地排除他知情的嫌疑,那么他就很难逃脱刑事责任。

对于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并会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公安机关原则上应当通知家属,但如果存在家属联系难、涉及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等特殊情况,可以暂时不通知。 一旦这些障碍消除,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家属,以确保信息的透明度。

在运输毒品罪的认定中,“明知”是关键要素,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例如,查获藏毒器具、逃避检查的行为、无法合理说明物品的来源和目的地等迹象。此外,嫌疑人的涉毒前科、在交易中获取异常高额回报等,也是判断其是否“明知”的重要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运输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运输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运输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等。

可以提供自己未与运输毒品的人员进行信息沟通的相关物证、运输毒品时自己未在场的录像、相关人员的证言来证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