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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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涉案资金结案后能否顺利取回通常情况下,当某个案子圆满落幕的刹那,被冻结或扣押的资金便得以解除冻结并予以释放。然而,此举并不意味着您能够立即全数提取这些资产。例如,若这些资金需用于缴纳罚款或者作出赔偿等特定目的,您仍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方可顺利取得。此外,即便案子已然终结,仍然存在若干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可能性。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电信诈骗的关联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性质上无疑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辅助行为范畴,然而需注意者,此种关联并不意味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所有构成中都必须同时用到上述帮助行为,实际上,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逻辑关系。

“协助或推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行为。例如,在得知他人在网络上实施诈骗后,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这种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网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帮信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这些标准都符合的,即构成帮信罪。不过,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条件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帮助对象多、支付结算金额大、广告支持金额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