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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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借款人与出借人就借款事宜达成共识,且出借人已实际支付借款时,自然人借款协议即生效。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要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和目的等重要信息,这是协议生效的关键。因此,在签署协议之前,双方需要认真阅读并理解协议的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

自首分为普通与特殊类型。普通自首要求犯罪者主动投案,如实陈述犯罪事实,并配合调查。特殊自首限于已被限制或服刑人员,须在符合法律规定主体资格下,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

特别自首适用于已被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正在服刑的犯人。其有效性要求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充分了解的犯罪事实,且罪行性质或罪名不同于已知案件,非重复或夸大既定事实。

自首认定关键点:主动投案并承认违法,方式不限(伤病可委托),动机多样。核心原则需完整陈述所犯罪行,包括共同犯罪详情,区分于被动归案。必须接受司法调查,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和审判,体现真诚悔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