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关于敲诈勒索罪,通常情况下,这一犯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所为之目的,通过对他人施加恐吓或者威逼的手段,强制对方依照自己的意愿交付财务收益。在敲诈勒索的过程中,这种恐吓既可以表现为对受害者财产权益的直接侵害,同时也可以表现为对其人身安全、社会声誉等方面的威胁。然而,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时,必须具备明确的非法意图,且被害人由于内心的恐惧而被迫交付了财物。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认定原则及要素要确立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必要条件:首先,犯罪的实施者需具备一般的刑事责任能力;其次,行为人在主观上须清晰明了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并积极追求取得他人财物的不法意图;再者,犯罪行为所侵及的法益对象应当限定为他人的财产权益;最后,行为人必须通过实际行动,例如威胁、恐吓、要挟等方式,强迫受害人交付其合法所有的财物。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当符合如下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有可能被认为已经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行: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恐吓性质的行为,也就是通过运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向目标发出警告,宣称将要对其进行某些可能会产生威胁性的行为;其次,被警告的对象必须因为这种恐吓而产生了恐惧的情绪;再次,被警告者必须在恐惧的驱使之下,被迫交出了自己的财产;最后,行为人必须成功地获取到了这些财物。

根据法律解释,要是敲诈勒索了价值在两千元到五千元之间(属于数额较大)、三万元到十万元之间(属于数额巨大)、三十万元到五十万元之间(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公私财物,都会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犯罪。

敲诈勒索罪,就是用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这罪得满足两个条件:一、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意图;二、客观上实施了威胁、恐吓行为。而且,索要的财物数额还得达到一定标准或多次作案才行。简单来说,就是用不合法的手段强行拿别人的钱,到了一定数就是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