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安机关
拘留人后,若认为需
逮捕,要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通常在拘留三日内提请,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
2.流窜、多次、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时间可延至30日。
检察院接到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
批捕。
3.一般
刑事拘留加审查,最长37天决定是否逮捕。
批捕则转逮捕措施,不批捕,公安机关应立即放人。
案情回顾:小朱因涉嫌
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其进行逮捕,在拘留后的第2天便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小朱
家属认为公安机关提请时间过短,没有充分考虑小朱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不应这么快提请逮捕。而公安机关坚持认为符合程序规定。
案情分析:1、依据《
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拘留小朱后的第2天提请,符合一般情况下的时间要求。
2、对于小朱家属提出的意见,由于本案不属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情形,所以不适用延长至三十日提请审查批准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自接到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加上之前拘留和提请时间,最长37天会决定是否逮捕。若
检察院批准逮捕,小朱将转为逮捕措施;若不批准,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小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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