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电话通话录音有成为有效
证据的可能,它属于法定证据视听资料的范畴,满足条件就能作证据用。
2.录音要能有效,内容得清晰明确,要涵盖欠款相关关键信息;
必须合法取得,不能用非法手段;
还得
保证完整,不能剪辑篡改。
3.单独的录音证明力弱,最好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
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提高
胜诉几率。
案情回顾:小朱称小李向其借款未还,小朱持有与小李的电话通话录音作为证据。小李则否认借款事实,认为该录音可能是小朱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且录音内容不完整、不清晰,不能反映真实的欠款情况。双方为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视听资料是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电话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若符合一定条件,可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小朱提供的电话录音若要被法院采信,需满足内容清晰明确能反映欠款事实,合法取得且未被剪辑篡改等条件。
2、仅有录音作为孤证时,证明力相对有限。小朱应尽可能收集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以增强证明力,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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