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无权
代理情况:
若假冒他人
签合同属无权代理,被假冒人不认可合同,合同对其无效。
善意的签约方有权让
行为人赔偿损失,
赔偿上限为被
代理人认可合同时签约方的
可得利益。
2.
表见代理情况:
若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合同约束被假冒人和相对人。
被假冒人履约后可向行为人追偿。
3.
犯罪情况:
若假冒行为构成诈骗等犯罪,受害者应
报警追究其
刑事责任,还能通过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
民事诉讼索赔。
案情回顾:小朱假冒小李的名义与小静签订了一份
买卖合同。小静并不知晓小朱无代理权。小李得知此事后,明确表示不追认该合同。小静认为自己因信赖该合同产生了损失,要求小朱赔偿。而小朱称自己虽假冒小李名义,但小静有理由相信自己有代理权,应属表见代理,合同应由小李履行。
案情分析:1、本案中小朱假冒小李名义
签订合同,小李不追认,此情况属于无权代理,合同对小李不发生效力。小静作为善意相对人,可要求小朱赔偿损失,且赔偿范围不得超过小李追认时小静所能获得的利益。
2、小朱主张构成表见代理,但案情中未体现小静有理由相信小朱有代理权的情形,所以不构成表见代理。若小朱的假冒行为构成诈骗等犯罪,小静可及时报警,依法追究小朱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朱赔偿
经济损失。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