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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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人在还没离婚的时候,如果其中一人背了债,而这笔债又是用作家里买吃的、用的等等这种平时生活开销上,那这就是两个人都得承担的。可是要是这笔债超出了平时家里用的这些范围,基本就不算夫妻共有的债务了,除非借给你钱的人能拿出真凭实据来说明这笔债你俩都同意拿来花,或者拿去做生意之类的。

若在婚姻存续期内,某笔债务仅由配偶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且此项债务所得款项主要应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此类债款理应视为夫妻共有债务,因此,债权人有权向该夫妇双方面进行索债请求。然而,若该笔债务并非用以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明显超出此范畴,按照常理,它便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我国当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明文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由夫妻双方同时签字确认或一方事后明确承认的债务;二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负债。若借款行为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则该项债务有可能被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应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及其配偶进行追索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