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结婚欠的四十万
债务是否要还,需先确定债务性质。
若用于筹备婚礼、购置
婚后共同财产等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属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都有偿还义务,
离婚后
债权人也可要求双方或一方偿还。
2.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且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又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通常为
个人债务,由负债方偿还。
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的除外。
总之,
共同债务共同还,个人债务个人担。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结婚时欠下四十万债务。婚后两人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对于这四十万债务的偿还问题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这是为筹备婚礼和购置婚后共同财产所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应一起偿还;而小丽则称小朱在婚后以个人名义借款,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小朱的个人债务,自己不应偿还。
案情分析:1、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依据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若为筹备婚礼、购置婚后共同财产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根据《
民法典》规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离婚,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双方或任意一方偿还。
2、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由负债一方偿还。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的除外。所以需先明确此四十万债务性质,再确定偿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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