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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销售无产权车位是否欺诈

时间:2025.06.16 标签: 损害赔偿 消费权益 阅读:1401人
律师解析:
1.开发商卖无产权车位未必构成欺诈
若销售时明确告知,购房者自愿购买,属正常交易。
2.若开发商故意隐瞒无产权事实,或谎称有产权诱导购买,可能构成欺诈。
3.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交易,要求返还购款并主张赔偿
若涉及金额大、影响恶劣,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惩罚性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打算购买车位,某开发商向其推销。小朱询问车位是否有产权,开发商未明确告知无产权,而是含糊其辞让小朱以为车位有产权,小朱遂付款购买。之后小朱发现车位并无产权,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款赔偿,开发商则称已告知情况不构成欺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开发商若故意隐瞒车位无产权的事实,以含糊表述诱导小朱购买车位,使小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购买行为,依据《民法典》规定,小朱作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交易,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买款及主张相应赔偿。
2、若此次交易涉及金额较大、影响恶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小朱还可要求惩罚性赔偿。若开发商能证明已明确告知小朱车位无产权,小朱自愿购买,则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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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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