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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儿童怎么立案

时间:2025.06.1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893人
律师解析:
1.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判定: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按强奸罪定罪;
已满16不满18周岁且幼女自愿、情节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猥亵儿童罪立案
只要实施猥亵儿童行为,不论儿童是否同意、有无实际伤害,都应立案侦查
此罪指用非性交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
3.加重处罚情形:
猥亵多人多次、聚众猥亵、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情节恶劣、造成儿童伤害等,应加重处罚。
发现此类情况,要及时报案

案情回顾:

小胡是一名十六岁少年,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小丽自愿发生了性关系。同时,小朱多次对小静实施了用性交以外方法的淫秽行为,小静虽未明确反抗,但身心受到影响。这两起事件被他人发现后,引起了争议,一方认为小胡应按强奸罪处理,小朱构成猥亵儿童罪;另一方觉得小胡情节轻微不应认定犯罪,小朱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案情分析:

1、对于小胡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便幼女自愿,但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处理规定不同,小胡已十六岁,不适用情节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条款,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小朱实施了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且多次为之,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不论儿童是否同意、是否实际受到伤害,均应以猥亵儿童罪立案侦查并应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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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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