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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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证据不足则不会产生案底记录。案底之形成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公正裁决,然而在经证实确已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即会生成案底记录。若司法机关基于怀疑而决定不起诉,这意味着此行为人尚未被法院判定为罪犯,即属于无罪之人,因此自然不存在案底记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为有罪时,应作出证据不足且指控的犯罪无法成立的无罪判决。

仅凭猥亵儿童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亦可立案调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各类报案、控告、举报以及公民自首的资料应尽快予以审查,假如审慎认定存在犯罪事实且须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务必依法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因此,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即使仅以受害者的陈述作为证据,也足以支撑立案调查的展开。

关于猥亵儿童罪案件二次开庭后的审理期限关于普通猥亵罪的诉讼程序所需要的时长,需要依据强制猥亵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相应案件的繁杂性等多重因素加以决定。通常而言,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设置为最长不超过两个月以做出判决;同时也允许在此限度内进行适度调整,最多不能超过三个月。然而,在遇到如涉及到具有特殊情形的案件时,可以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将案件的审理期限延长至六个月。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猥亵儿童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又或者是其他方法强制猥亵;2、强制猥亵的对象是儿童。因为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较差,心智未成熟,因此不论儿童是否同意或者是否反抗,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制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可以立案。

针对未成年人的暴力猥亵行为,尤其是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无论手段、威胁或方式是否正当,只要实施了猥亵动作,且儿童缺乏足够的性认知和判断力,无法有效抵抗,法律将强制要求立案调查,视为刑事案件,以保障儿童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