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有委托
还款协议等书面材料,明确约定可追偿,能按协议要求对方还钱,这是基于合同约定的
追偿权。
2.没有约定但应对方要求代还,能证明不是赠与而是代还意思,可能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可要求对方偿还代还的钱和利息等费用。
3.代还时若存在重大误解、受
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
可撤销代还行为,涉及款项返还和责任承担。
关键看有无约定及是否符合法律情形。
案情回顾:小朱帮小李偿还了一笔贷款。小朱认为自己有权向小李追偿这笔款项,小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小朱称是应小李要求代还,并非赠与,但双方没有委托还款协议等书面材料,小李则坚称小朱是赠与行为,不存在追偿问题。
案情分析:1、若小朱和小李存在委托还款协议等明确约定帮还后有权追偿的书面材料,小朱可依据协议向小李追偿,这是基于合同约定产生的追偿权。
2、本案中小朱无书面约定,但称是应小李要求代还且非赠与性质,若能证明有代还意思表示,可能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小朱有权要求小李偿还代还的款项及相应利息等合理费用。
3、若小朱帮
还贷款时存在重大误解、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可通过行使
撤销权等方式处理后续事宜,若撤销代还行为,可能涉及款项返还及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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