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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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合法农村的集体土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其所有权均属集体所有。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上的土地资源。此外,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法归属国家,而私下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买卖,无疑属于非法行为。由于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它的所有权也只归属于集体组织内部的成员,否则,非该集体组织成员将仅能租赁使用这些土地。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绝不允许以出让、转让或租赁等方式,将其应用于非农业建设用途。然而如果买卖双方皆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已经完成了相关的宅基地审批手续,则该交易合同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立的住房,系指建造于农村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

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所兴建之房产在法律规定许可范围内,得以进行交易,然而必须受到特定条件的约束。卖方与买方必须均为该处村庄的本土居民,且买方须严格遵循所购置房产所属宅基地的使用规范,同时所销售之房产也必须符合当地相关法规的要求。在此基础之上,任何此类交易都须事先向集体经济组织递交申请并获得审批后方才得到认可和执行。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审判程序规定:签订包含地理位置、所有权、售价、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的书面契约,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查、立契、缴税后,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违反规定引发纠纷,将依法审判。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符合宅基地审批程序的交易具法律效力。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指宅基地上的房产,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可随意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