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损害第三方利益通常要担责。
民事主体因过错致他人权益受损,要担
侵权责任;
即便无过错,法律规定担责的也需负责。
2.
民事行为中损害第三方利益,像合同履行时因不当行为致损,要承担
赔偿、
恢复原状等
民事责任。
故意
欺诈、
胁迫损害的,
情节严重会担行政或
刑事责任。
3.存在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等法定
免责事由,可能部分或全部免责。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签订合同,约定由小朱向小李供应货物。在
履行合同过程中,小朱为谋取私利,故意提供质量不达标的货物。小李将该货物转售给小胡,导致小胡使用货物时遭受损失。小胡认为小朱和小李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要求二人承担责任。小李则称自己并不知情,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朱故意提供质量不达标的货物,存在过错,导致小胡权益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
2、小李虽称不知情,但作为转售方,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对货物质量进行基本审查的义务,其行为与小胡的损失也存在一定关联,可能需承担部分责任。若不存在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法定免责事由,二人不能免除责任。若小朱的行为属于故意以欺诈手段损害第三方利益,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
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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