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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欠外债怎么处理财产纠纷

时间:2025.06.15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138人
律师解析:
1.离婚外债处理先区分债务性质。
共同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经营,夫妻需连带清偿。
先用共同财产还,不够则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
2.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用个人财产还,如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3.处理纠纷可先协商,签离婚协议写明债务承担
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会审查债务情况,依法分割财产和定债务承担。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但在财产分割时对外债承担产生争议。小朱称曾为家庭生意借款20万应属共同债务,小丽却认为小朱未经其同意独自筹资,且收入未用于家庭生活,该债务是小朱个人债务,不应共同承担,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需先区分债务性质。若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即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用共同财产先清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若为一方个人债务,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则由该方以个人财产偿还。
2、法院会审查债务真实性、性质,根据查明情况依法分割财产和确定债务承担。本案中需判断该20万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若用于家庭生意则为共同债务,若符合个人债务情形则由小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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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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