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离婚外债处理先区分
债务性质。
共同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经营,夫妻需连带清偿。
先用
共同财产还,不够则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
2.
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用
个人财产还,如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3.处理
纠纷可先协商,签
离婚协议写明
债务承担。
协商不成可
起诉,法院会审查债务情况,依法
分割财产和定债务承担。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但在
财产分割时对外债承担产生争议。小朱称曾为家庭生意借款20万应属共同债务,小丽却认为小朱未经其同意独自筹资,且收入未用于家庭生活,该债务是小朱个人债务,不应共同承担,双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需先区分债务性质。若该债务为
夫妻共同债务,即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用共同财产先清偿,不足部分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若为一方个人债务,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则由该方以个人财产偿还。
2、法院会审查债务真实性、性质,根据查明情况依法分割财产和确定债务承担。本案中需判断该20万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若用于家庭生意则为共同债务,若符合个人债务情形则由小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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