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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由哪些要件构成

时间:2025.06.14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310人
律师解析:
1.存在违法行为
配偶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过错行为。
2.有损害事实:
上述行为让无过错方精神痛苦、精神利益受损。
3.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行为直接造成了精神损害
4.侵权人有过错:
侵权人的过错表现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5.提出要求:
一般在离婚时一并主张,特定情形下可离婚后另行起诉
满足这些条件,无过错方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小朱与他人同居。小丽发现后,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精神利益受损。小丽认为小朱的行为导致自己如此,要求小朱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小朱则辩称自己并非故意,不应赔偿。小丽遂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该赔偿。

案情分析:

1、小朱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属于法定过错行为,存在违法行为。且该行为致使小丽精神痛苦、精神利益受损,有损害事实,同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2、小朱明知自己已婚还与他人同居,存在故意过错。小丽在离婚时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提出要求。所以,小丽的主张具备相应依据,若能举证,应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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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神赔偿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过错是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石。 2、具有违法性的侵权行为。 3、客观上造成了精神损害事实。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人才承担责任...... 更多>>
  • 对于受侵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所应当符合的成立要件应包括有: 1、人格权益等有关民事权益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 2、有侵害人格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 3、侵权事实......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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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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