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单位注销后,
确认劳动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清算主体:
若单位未经合法清算就注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
董事和
控股股东,或
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作为
当事人主张
劳动关系。
这是因为他们对
公司债务负有清算责任。
比如,
公司注销后发现还有未结清的
员工工资等
债务,这些主体就需承担责任。
2.继受单位:
单位注销后,其
权利义务被其他单位依法承接的,
劳动者可向该继受单位主张劳动关系。
像单位合并、分立时,继受单位要承担原单位劳动关系相关责任。
例如,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C公司,那么A公司原有的劳动关系就由C公司承接。
3.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
单位注销且无上述可担责主体时,劳动者可考虑向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
主张权利。
需看其是否存在应担责情形,如开办单位
出资不实等,具体依实际情况判断。
若开办单位未足额出资,导致单位无法正常运营进而注销,就可能需对员工劳动关系负责。
案情回顾:小朱曾是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该公司未经合法清算便注销。小朱还有部分
工资未结清,他认为公司股东应承担责任支付工资,确认劳动关系;而股东认为公司已注销,他们无需负责。此外,小胡所在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合并后新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接原单位劳动关系,小胡要求确认劳动关系遭拒。同时,小丽所在单位注销且无其他担责主体,她发现开办单位出资不实,要求开办单位对其劳动关系负责,开办单位却不认可。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合法清算注销,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清算责任,所以小朱所在公司股东应作为当事人处理其劳动关系及工资问题。
2、单位合并时,继受单位要承担原单位劳动关系相关责任,因此小胡所在合并后的新单位应承接其劳动关系。
3、若开办单位出资不实导致单位注销,需对员工劳动关系负责,小丽可要求开办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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