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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销后与谁确认劳动关系

时间:2025.06.14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498人
律师解析:
单位注销后,确认劳动关系有以下几种情况:
1.清算主体:
若单位未经合法清算就注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作为当事人主张劳动关系
这是因为他们对公司债务负有清算责任。
比如,公司注销后发现还有未结清的员工工资债务,这些主体就需承担责任。
2.继受单位:
单位注销后,其权利义务被其他单位依法承接的,劳动者可向该继受单位主张劳动关系。
像单位合并、分立时,继受单位要承担原单位劳动关系相关责任。
例如,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C公司,那么A公司原有的劳动关系就由C公司承接。
3.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
单位注销且无上述可担责主体时,劳动者可考虑向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主张权利
需看其是否存在应担责情形,如开办单位出资不实等,具体依实际情况判断。
若开办单位未足额出资,导致单位无法正常运营进而注销,就可能需对员工劳动关系负责。

案情回顾:

小朱曾是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该公司未经合法清算便注销。小朱还有部分工资未结清,他认为公司股东应承担责任支付工资,确认劳动关系;而股东认为公司已注销,他们无需负责。此外,小胡所在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合并后新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承接原单位劳动关系,小胡要求确认劳动关系遭拒。同时,小丽所在单位注销且无其他担责主体,她发现开办单位出资不实,要求开办单位对其劳动关系负责,开办单位却不认可。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合法清算注销,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清算责任,所以小朱所在公司股东应作为当事人处理其劳动关系及工资问题。
2、单位合并时,继受单位要承担原单位劳动关系相关责任,因此小胡所在合并后的新单位应承接其劳动关系。
3、若开办单位出资不实导致单位注销,需对员工劳动关系负责,小丽可要求开办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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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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