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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的效力是什么

时间:2025.06.14 标签: 公司经营 合伙联营 阅读:1342人
律师解析:
1.合伙人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时:
对内转让:
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行为即有效。
这是因为其他合伙人基于彼此信任及对合伙事务的参与程度,这种转让不会影响合伙关系以及事务的正常开展。
对外转让:
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同意的转让,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若其他合伙人追认,转让有效;
若拒绝追认,转让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不产生效力。
2.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若转让方未通知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在其他合伙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该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
3.要注意,具体的效力认定还需结合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何、小李和小胡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小何欲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转让,他未通知小李和小胡,就与外部的小丽签订了转让协议。小李和小胡得知后,认为小何未经他们同意转让份额,且他们作为合伙人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小何的转让行为损害了他们的权益,要求认定转让协议无效。

案情分析:

1、小何对外转让合伙财产份额,未取得小李和小胡一致同意,该转让行为效力待定。若小李和小胡拒绝追认,转让行为对他们不产生效力。
2、小何未通知小李和小胡,使其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若能证明小何与小丽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该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具体效力还需结合合伙协议约定及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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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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