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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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交易过程中,未能支付款项便擅自取走商品的行为,常常会被视为盗窃罪;然而,基于此种观点,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侵占罪的主要特征在于将受托人代为保管之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且拒不退还。然而,在购买商品的这一特定情境下,商品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依旧属于商家所有。由此可见,在该情况下未经付款即拿走商品,实际上就是借助于自己的行为秘密地窃取了他人的财产。

公司股东是否涉嫌侵占罪的法律问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这种犯罪形式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务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往往较大。

在法律层面上,股东亦可触犯到“职务侵占罪”,这一罪行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中担任职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务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将面临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

大股东挪用公司资金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大股东利用职权,私自占用公司资金,并且达到了法定金额,那么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如果大股东只是暂时挪用了公司资金,并且有归还的意愿,那么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在判定时,需要考虑大股东的动机、手段、资金流向以及归还意愿等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定单位如公司、企业的内部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且数额较大。股东是否能构成此罪主体,取决于其是否具备“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若满足条件,则有可能被视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