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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的是怎么数罪并罚的

时间:2025.06.1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053人
律师解析: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贪污罪和受贿罪,除了被判死刑和无期徒刑的,要在总和刑期和数刑最高刑期之间,酌情定执行刑期。
管制最高不超3年,拘役最高不超1年。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最高不超20年;
超35年,最高不超25年。
2.数罪中有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有期徒刑;
有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管制仍要执行。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前发现漏罪或犯新罪,分别按“先并后减”“先减后并”规则并罚。

案情回顾:

小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贪污和受贿行为。在判决宣告前,经司法机关查明,其贪污罪应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受贿罪应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于如何确定小朱最终的执行刑期,检方和小朱的辩护律师产生争议。检方认为应依据法律规定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而辩护律师则有不同观点。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宣告前一人犯贪污罪和受贿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在总和刑期(本案中为二十五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本案中为十五年)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因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故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2、若小朱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则需分别按“先并后减”“先减后并”规则进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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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受贿数罪并罚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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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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